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城市建设和治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继发改委、财政部后,又一部委层面出台落实中央有关要求,支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一、“三重压力”叠加,基建投资托底经济
当前及未来一段时间,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需求消费收缩、供给冲击和增长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叠加疫情持续影响,稳增长亟需发力升温。在投资、消费、出口边际转弱,制造业投资受损的情况下,短期进一步发力稳增长的诉求快速提升。供需双弱局面下,仅有基建投资整体保持韧性,一季度狭义和广义基建同比增速分别达到8.5%和10.5%,成为稳投资、稳增长的主要抓手。此外,从国家安全和畅通国内大循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等角度出发,当前国内基础设施仍需进一步完善,对于扩大内需,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中长期经济增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4月26日中央财经委第十一次会议、4月29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均研究并提出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问题。会议指出,基础设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要统筹发展和安全,优化基础设施布局、结构、功能和发展模式,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打下坚实基础。
中央财经委会议涉及“事关根本和长远”的重大经济问题的顶层设计,其会议精神极为重要。此次会议强调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长期意义,并从三个方面对基础设施建设作出全面规划。
一是从战略定位上,进一步明确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扩大内需、推动高质量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的重大意义,地位进一步升级。
二是从建设内容上,提出加强网络型基础设施、产业升级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和国家安全基础设施五个大类,新老基建均包含在其中并相互融合。
三是从支撑保障上,强调资金、资源等全方位跟进。
以上三个方面为下一阶段以至于较长时期的基建投资指明了方向。
二、明晰发展路径,基建投资六大方向
基建投资一般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和投资回收期长,并有其固有风险,除部分财政投入外,更需要信贷融资等市场化资金跟进和支持。银保监会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主管部门,为落实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引导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现代化城市建设,有针对性地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更有效地配置金融资源并防控风险,制定了相关指导意见。
总的说来,该指导意见一方面对中央有关精神提出了具体细化落实措施,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明确提出支持现代化城市建设和服务;另一方面也对以往已有指导意见和其他部委相关政策进行了再次梳理和汇总。
一是继续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推动东北、西部、中部、东部等区域协同发展。
二是支持城市公共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助力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升突发疫情应急防控能力。
三是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城市更新项目,鼓励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民生工程以及现代化物流体系、城市停车设施等提供金融支持;提高城市智慧化水平,鼓励在业务范围内积极参与智慧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医疗、智慧教育等城市治理网络体系和城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四是推动城市绿色低碳循环发展,鼓励加大支持城市发展的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等领域;鼓励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加大对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清洁取暖、新能源汽车和机械推广、工业企业搬迁与升级改造等环保领域的支持力度;积极发展能效信贷,投资绿色债券,妥善开展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
五是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符合城市发展实际的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大力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前瞻布局未来产业;强化对国家级经开区、国家级高新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先进制造业集群等的金融支持;助力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地方特色优势产业集群发展,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高端装备制造业等;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畅通。
六是支持城乡融合,鼓励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支持县城建设补短板、强弱项,推进城乡公共服务、环境基础、市政公用、产业配套等设施、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为重点,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向乡村延伸,推动城乡水电路气热、污水垃圾处理、客运服务、物流配送一体化发展,促进城乡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普惠共享。
三、新旧基建发力,做好赛道选择
指导意见包括新、旧基础设施建设,涵盖现代城市建设和服务,涉及装备制造、信息技术、公用事业、消费服务和绿色低碳等领域,为开展有关业务获得政策支持,带来市场机遇,同时在业务拓展中需防范有关新老风险,平衡好长短期利益。
一是在中央政策引导、部委和地方推动落实下,基建投资建设规模巨大。在业务端应继续坚持立足专业经营和深耕区域,在政策中寻找,在市场中挖掘业务机会,理性、冷静地处理好业务发展和风险防控的关系,并伺机考虑发行该类业务和项目主题或专项债券。
二是对于传统基建项目,在各地区城市具有业务普遍性的同时,考虑不同规模城市、不同发展阶段城市的差异性,坚持因城施策,分析评判不同城市的区域特征,有针对性、有侧重地介入,有效选择支持重点,合理配置有限资源。
三是对于新基建项目,不能套用、照搬传统基建项目认知、尽调和评审方式。新基建在行业和区域不具有普适性,需要冷静观察和深入研究,从发展基础、产业支撑、承接能力等维度分析项目区域合理性,从市场前景、商业和盈利模式、应用场景、技术迭代风险、投融建主体多元化等角度评判行业项目可行性,并甄别假李逵、过度超前投资等新基建项目,在安全可控的范围内审慎推进新基建业务。
四是继续理性看待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主体,防范有关风险,持续关注监管政策。该类主体出现伊始,承担了地方投融建运等任务,推动了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并且职能逐渐综合化、多元化,同时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部分主体过度融资、债务违约、隐形债务等问题和风险,对其监管政策也逐渐趋严。作为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建设和服务的重要部分,指导意见提及领域实际会由该类主体承担相当部分的投融建运,因此在开展有关业务中,仍应严格执行相关业务风险指引,落实防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合规风险措施。
中央财经委会议精神、银保监会指导意见均强调,此次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是扩大有效投资、稳增长,重质重效,不能盲目铺摊子、上项目,不搞“大水漫灌”,要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通过补短板,达到既利当前、又利长远,既稳增长、又防风险的效果。
本文来源于中建投租赁,作者:涂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