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到期对方不付款怎么处理(商业承兑汇票到期要注意) 商业承兑汇票是指出票人依赖的ECDS(电子商务承兑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方式制作的,银行系统在指定日期内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文件,一般由出票人公司兑现。与银行汇票相比,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风险较高,特别是公司资金短缺,无法承兑。
即便如此,商业承兑汇票也可以流通、转让或兑换,这已成为许多企业履行合同支付的一种形式。公司不会因为潜在风险而拒绝商业交易。
那么持票人应如何应对商业承兑汇票期满,而付款人无法支付无法承兑的风险呢?
从合同关系来看,商业承兑汇票期满不能承兑,属于买受人未履行支付责任,属于违约行为,应先向付款人行使支付请求权。如果仍然没有支付,持票人可以选择基本的法律关系或文件法律关系来提起诉讼来追偿。
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支付人不能支付的,出票人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和其他借款人行使追索权。在行使追索权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证明自己是文件的合法持有人。
一方面,商业票可以从电子商务承兑汇票系统中打印出来作为凭证,法院也会在线系统审查其真实性。另一方面,还需要提供商业承兑汇票产生的商业合同和执行情况,如签订的货物交易合同、已交付货物的凭证等。
二是确认向付款人主张付款请求权而被拒付。
持票人应当及时提示发出付款通知并取得拒绝承兑的证明文件,可以是付款人出具的书面拒付证明、托收银行出具的义务人余额不足、退款理由书的书面材料账户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如司法部门出具的付款人逃逸证明;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付款人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司法文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付款人的处理决定);付款人不配合或者故意不出具拒绝付款证明的书面材料的,应当收集义务人工作人员拒绝付款的图像资料、邮件、聊天记录等。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如果付款事项不能与付款人达成协议,应在被拒绝兑现或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追索权诉讼,防止错过诉讼时效而失去票据权。
对于诉讼被告,由于汇票出票人、背书人等有关义务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不得按照汇票债务人的顺序对背书人、出票人和其他借款人行使追索权。
在诉讼请求方面,持票人在主张票面金额的同时,还可以主张汇票金额自付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商业承兑汇票是基于公司的商业信用。从预防的角度来看,公司在收到商业承兑汇票前,必须仔细审查公司的商业声誉、支付能力、财务能力、经营状况等相关情况,以减少付款人资金短缺造成的无法承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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