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千岛湖欧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违反《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被处罚

2022年5月12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布《对在道路上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以及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的行政处罚》,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为淳安千岛湖欧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处罚单位为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淳综执罚决字〔2022〕第02-0090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淳安千岛湖欧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商伟华

执法部门:【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05-1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淳安千岛湖欧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曙光路131号2幢203室,主要从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项目,系千岛湖镇阳光路近湖花苑小区建筑垃圾清运点的责任单位。2022年4月8日13时30分,因其负责的千岛湖镇近湖花苑小区西门建筑垃圾清运点较脏,遂安排员工利用水管冲洗建筑垃圾堆放点的垃圾房外围以及过往的垃圾车,但在清洗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阻却措施导致污水直接排放至近湖花苑小区西门左侧大门口处道路。当日14时37分,该违法情况被本机关城西中队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经现场测量,排放至路面的污水污染面积长6米,宽1米,面积为6平方米。执法队员当场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于当日16时前改正违法行为。17时00分,执法队员在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已将路面冲洗干净。当事人淳安千岛湖欧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13时30分安排员工利用水管冲洗其负责的千岛湖镇近湖花苑小区西门建筑垃圾清运点的垃圾房外围以及过往的垃圾车,但在清洗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阻却措施导致污水直接排放至近湖花苑小区西门左侧大门口处道路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之规定,已构成在道路上排放污水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将道路上的污水冲洗干净,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杭州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1以下0.6以上的系数标准从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可以对当事人按照系数减轻处罚。根据《杭州市县(市)城市管理常见违法行为自由裁量罚款基数和程度系数表》第四十三点“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量罚程度起点1㎡,罚款基数600元,每增加1㎡,系数增加0.5”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仟陆佰捌拾元整(0.8*(1 (6-1)*0.5)*6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淳安县内农商行(信用社)、农业银行、邮储银行、杭州银行、建设银行各网点柜台或持缴款单进行电子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淳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淳安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记者 楚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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